◆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提升保障力度。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半年后可办理异地转移或提取。
简化手续、提升服务
◆住房公积金提取取消办理要件的复印件,只进行要件原件的电子扫描,符合提取条件的实时办结。
◆各服务窗口均提供复印设备免费为广大缴存职工服务。
严格审核提取,进行信用不良登记
◆中心将加大对提取资料真实性审核,一经发现虚构住房消费行为、伪造证明材料的违规提取的情况,中心将进行个人信用不良登记。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条件下部分或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提取业务办理所需共性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提取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需证明夫妻关系的提供户口本或结婚证原件。
3.提取人本人银行卡或联名卡原件。
一、各类住房消费可办理提取,所需资料:
1.购买商品房提取,提供:签订日期五年以内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房款票据。
2.购买单位房改房提取,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
3.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提供:签订日期五年以内的房管部门制式《拆迁安置协议》;支付房款票据。
4.购买二手房提取,提供:签订日期五年以内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5.职工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提取,提供:发改委立项批文或房改部门全额集资建房批文;单位盖章的分房房价表或内部购建房协议;已交房款票据。
6.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政府规划、房管部门建造、翻建住房批准文件,③施工合同或支付费用票据。
7.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提供:本人或配偶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③建房费用票据。
8.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提供:房屋产权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相关费用票据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票据。
9.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提取,提供:房产证或已备案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一年以内的装修合同或者物业公司(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装修证明。
10.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最近三个月以上的还款流水(银行打印盖章的银行卡还款扣款单原件或者还款扣款活期存折明细)。已办理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产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还款期内可提供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可以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公积金贷款。符合按月冲还贷条件的,可办理按月冲还贷手续,按月扣划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11.无房职工租住公共租赁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支付房租发票;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无自住房产证明(缴存地辖区以外工作的职工因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工作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自住房产证明);租房合同,单身职工提供户口本等证明材料,户口本等证明材料不能判断单身身份的,提供单身声明(离异、丧偶职工提供离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书)。
12.职工交纳维修基金(大修基金)的,提供:已备案购房合同;包含具体金额的维修基金交款通知书或已交纳维修基金票据;职工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提供房产证或已备案购房合同。
13.除提供相关项目证明材料外,职工配偶提取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夫妻同户户口本);职工直系亲属提取时,还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户户口本、独生子女证或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其中之一)。
二、非住房消费提取,应提供: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2.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票据或者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医院病案首页;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票据。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领取失业救济金凭证或户口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连续两年以上失业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无工作的,提供社区出具的相关证明。
4.贫困子女上大学的,提供职工单位出具的贫困证明、录取通知书、户籍关系证明。
三、销户提取,应提供:
1.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养老保险机构的退休金申领审批表等的任意一项。
2.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地定居证明(是外文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原件及中文译文材料)。
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相关部门办理的失业证明。
4.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继承权属证明或公证书,受遗赠人提取提供受遗赠权属证明及公证书;受益人身份证明。如有特殊情况的,由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第一顺序继承人办理,在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知晓签字同意的情况下,提供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原件。
各服务网点地址、电话、营业时间
序号 |
网点名称 |
地点 |
咨询电话 |
1 |
新建南路 服务厅 |
榆林市新建南路144号 |
3280575 |
2 |
常乐路 服务厅 |
榆林市常乐路21号 建行一层 |
3882391 |
3
|
榆林市政府 政务中心 |
榆林市文化南路 市民大厦二层 |
3367896 |
4 |
长城路 服务厅 |
榆林市长城北路 32号工行2楼 |
3256636 |
5 |
榆阳区管理部 |
榆阳区新建北路 228号工行6楼 |
3831268 |
6 |
神木市管理部 |
神木市滨河新区和谐 广场北领秀花园商铺 |
8328023 |
7 |
府谷县管理部 |
府谷县大沙沟北 金瑞大厦5楼 |
8719693 |
8 |
定边县管理部 |
定边县定边镇东正街 海纳大厦5-6楼 |
4212599 |
9 |
靖边县管理部 |
靖边县长庆楼北段 |
4647893 |
10 |
横山县管理部 |
横山县怡园小区 4号楼4楼 |
7617283 |
11 |
绥德县管理部 |
绥德县名洲镇西街24号(圪坨伟业商厦4楼) |
5629938 |
12 |
米脂县管理部 |
米脂县治黄西路 久福园2楼 |
6215589 |
13 |
子洲县管理部 |
子洲县6号路 新华酒店东4楼 |
7227279 |
14 |
清涧县管理部 |
清涧县岔口交通征费 稽查所1楼 |
5263836 |
15 |
佳县管理部 |
佳县佳芦镇中街16号 |
6721992 |
16 |
吴堡县管理部 |
吴堡县河滨路三星 二期二层 |
6522058 |
17 |
榆神工业区管理部 |
神木县锦界镇大区 榆神管委会东侧 |
8494633 |